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規定,2020年2月至12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免征中小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2020年2月至6月,各省(除湖北省)減半征收大型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2020年2月至6月,湖北省免除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3個社會保險單位的繳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照企業辦法繼續享受單位繳費減免緩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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