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合理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美國版權法》第107條(參見《美國知識產權法原理》)包含了合理使用的典型一般條款:
盡管有第106條和第106A條的規定,出于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在課堂上使用多份副本)、學術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制作復制品、錄音或以本條規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不屬于侵犯版權。在任何特定情況下,要確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公平,需要考慮的因素應包括: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否用于商業或非盈利教育目的;
版權的性質;
與整個版權作品相比,使用部分的數量和重要性;以及使用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需求或價值的影響。
如果判斷是基于上述所有因素的考慮,作品未發表的事實不應妨礙合理使用的判斷。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關于合理使用的一般條款,只是在《著作權法》 (2010)第22條列舉了12種合理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允許著作權人不經許可無償使用,但應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以作展示或保存版本之用;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13)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條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雖然版權的產生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是當版權產生價值的時候,就會被人使用。如果沒有提前登記版權,會有維權的困擾。因此,為了保護智力成果,原創者有必要及時進行版權登記,做好版權的布局,做好這些基礎工作的準備,以便將來享受版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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