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從A公司購買貨物時,從A公司取得了一張金額為116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我公司當時資金緊張,我要求與我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B公司代為支付116萬元。
本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6萬元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116萬元
請問116萬元的特價票可以抵扣增值稅嗎?
回答
可以抵扣增值稅,不屬于稅收規定的“三率不符”的情形。
建議:
三方簽訂三方委托付款協議,作為附件附在憑證上。
涉及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支付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款的對象為支付貨物和勞務價款。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付款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服務的單位一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于諾基亞分公司采購貨物從供應商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導致采購貨物的實際付款人與發票上注明的采購人名稱不一致,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的情形。
3.2016年5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電視電話會議政策問答(政策組發言材料)中關于某住宿發票進項稅額抵扣“三率一致”問題的回答如下:
“第二個問題,納稅人取得的是帶有住宿費服務名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通過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可以抵扣進項稅嗎?是否有必要從公司向公共賬戶轉賬付款以允許扣款?”
事實上,現行政策從未對住宿費進項稅抵扣做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通過私人賬戶或企業賬戶支付住宿費的納稅人,只要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的是,不僅是住宿費,納稅人購買的其他任何商品和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做出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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