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長期負債的「其他應收款」如何結算?這些其他應收款大多無法收回。當初之所以把它們當做其他應收款,應該有很多實際的無奈。今天就來說說其他應收款的涉稅事宜。
長期暫記的其他應收款
1.憑票入場不等于憑補票入場。
會計有一個根深蒂固的“憑票核算”的觀念。很多會計首先想到的是找發票報銷,但又擔心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于是想到“邪門歪道”,找替代票報銷,這顯然是違法的,會計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以入賬。
如果費用確實發生了,沒有發票怎么辦?不用擔心,沒有發票也可以入賬。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掛賬費用,也可以記在費用的名下,但這部分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入境需提供的憑證可以是收據、收據等。
3.如果無法證明費用實際發生,就存在偷稅漏稅的風險。
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既沒有發票也沒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費用。這時候會計人員就要小心核算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將費用化,除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外,費用還可能面臨被認定為偷稅的風險。
4.壞帳準備
除了費用報銷,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他應收款也可以計提壞賬準備。會計和稅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長期虧損的其他應收款應分類處置,屬于費用性需要;屬于工資、股息,應繳納個稅;對于收不回來的貸款,會計可以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準備。但需要注意的是,已計提的壞賬不一定能被稅務機關確認,在最終匯算清繳時應記住納稅調整。
5.股東大額貸款
有的股東掛工資、獎金、分紅等。在其他應收款長期以避免個人稅收,這是"聰明驢"要受到稅收的懲罰。另一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拿錢。這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數額比較大,上述處理方法都不適用于這種情況。根據稅收規定,股東借款當年未償還,不能證明用于生產經營。稅收會把它當作股息。
大股東負債三大風險,民企“家族財務”現象是頑疾。——老板的錢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板的錢。大股東未能償還借款和長期債務可能會觸及以下三種風險。
首先是債務風險。還債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或者大股東夫妻兩人,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第三方股東可以要求大股東償還對公司的債務。
第二是稅收風險。根據稅收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未還,且不能證明用于生產經營的,稅務將視其為股息,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第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向公司借錢,手續不全,很容易引發刑事責任。
防范上述三類風險,建議借款前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的私人行為;或者簽訂貸款協議,約定貸款利息和貸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貸款利息,明確貸款屬性。當然,我們希望大股東能分清公私,規范財務管理。這是消除此類風險的最佳方式。
長期應付賬款的問題
1.問題1
問:我們公司有應付賬款,已經掛賬兩年多了,對方公司失聯了。是結轉過來的嗎
答:如果2年沒有聯系單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繳納增值稅,但需要并入總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收入總額是指從各種渠道獲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
(一)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盈余收入、逾期打包存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處理壞賬損失后收回的應收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外匯收入等。
3.問題2
問:營改增后,長賬風險有哪些?怎么處理?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期虧損的風險有哪些,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對于長期賬戶,要定期檢查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期入賬,付款內容不同,存在以下風險:
(1)貸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涉及繳納增值稅。
(2)向自然人股東發放的個人貸款逾期的,視同個人股東分紅繳納20%的個稅。
(3)員工個人貸款逾期,用于購房或其他東西的,視同工資發放,繳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要根據其形成的原因區別對待。
(1)如果確實是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視為資產損失。并在企業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實際商品或相關成本已經發生,但未取得發票,未進行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不能支付,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應付利息和應付股息的對方是自然人,還可能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政策基礎:
1.財稅[2016]36號
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理財產品持有期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賣出理財產品回售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后回租、票據議付、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應按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長期不償還其所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貸款的處理。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后不歸還且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登記所有權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結束后未償還的,依法納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職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經常賬戶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應視為已支付所得,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根據稅收法規及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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