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的便利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信息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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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為落實《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國際運輸協定的稅收條款,規范協定項下非居民納稅人待遇管理,第一條通過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國內稅收
非居民納稅人在第二條境內負有納稅義務,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享受約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可以在通過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時享受約定待遇,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信息備查,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稅收協定居民條款應是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協定包括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國際運輸協定包括航空協定、海運協定、公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所得稅協定或換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其他有關國際運輸的協定。
本辦法所稱協議待遇,是指根據國內稅法規定,按照協議可以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國內稅法對非居民納稅人的中國所得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扣繳義務人和指定扣繳義務人。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根據國內稅法對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的納稅義務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
第五條自行申報,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議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議待遇的,應在申報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見附件),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在第六條袁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報送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后,如確認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齊全,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國內稅法和協議進行扣繳,并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明細表。
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主動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或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內稅收法規進行扣繳。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信息包括:
(1)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
(3)享受股息、利息、提成條款約定的收益的,應當保留相關資料,以證明“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4)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所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留存備查。
非居民納稅人發現其不應享受協定待遇,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第九條,可以享受但沒有享受到協議的好處,繳納了更多的稅。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自行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同時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非居民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實,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第十條享受協議帶來的好處,留存備查的資料應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保存。
第十一條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協議對非居民納稅人待遇進行后續管理,準確執行協議,防范協議濫用和逃稅風險。
在后續管理中,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限期提供留存資料備查。
主管稅務機關在退稅后續管理或核查過程中,發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或者非居民納稅人涉嫌偷逃稅款的,可以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時,應當附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復印件,但復印件應標明原件存放地點,并加蓋申報負責人的印章或簽名。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驗原件的,應當提交驗原件。
第十四條和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納稅人協議待遇的后續管理和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逃避、拒絕、阻礙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的。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核實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視為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
第十五條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享受約定待遇而未繳納或少繳稅款的,除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外,將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追究非居民納稅人緩繳稅款責任。扣繳的,緩繳稅款期限從扣繳申報享受約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扣繳申報,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享受約定待遇而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按照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在退稅后續管理或核查過程中,發現無法準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能否享受約定待遇,應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信息交換程序的,按照相關規定啟動相應程序。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所稱核查時間不包括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供補充資料、個案請示、相互咨詢、交換信息的時間。稅務機關因上述原因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將相關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退稅申請人。
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有必要適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檢驗條款或國內稅收法規中一般反避稅規則的,適用相關一般反避稅規定。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納稅人不正當享受協議待遇的行為建立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的后續管理措施。
凡《第二十一條協議》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該協議為準。
如第二十二條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適用本公告。
《第二十三條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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