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本公告及時開具相應紅字發票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應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期滿后一個月內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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