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我有一張2018年的逾期發票,不符合逾期抵扣的客觀原因。現在還能繼續扣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逾期未開,2020年3月1日以后也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使用。
問題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進項稅額,超過認證確認、審核比對和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繼續抵扣。這個條件是什么意思?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訂)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真實交易但由客觀原因造成的
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抵扣的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種: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二)增值稅抵扣憑證被盜、被搶,或者因遺失、郵寄等原因逾期的;
(三)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檢查過程中扣留增值稅抵扣憑證,納稅人未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未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4)因經濟糾紛,買賣雙方未及時交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賬、重新登記稅款耗時過長,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
(五)企業納稅人因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等原因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真實交易且符合規定客觀原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按照規定辦理抵扣手續。
未能按時申報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增值稅抵扣憑證未按時申報抵扣的;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過程中或者檢查、查封、封存納稅人的賬簿,致使納稅人未能按時辦理申報手續的;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獲得認證結果或審核結果通知,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扣除;
(四)企業納稅人因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等原因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時申報扣除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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