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必須根據新規定開具發票。如果會計收到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應立即退回,否則損失要自己承擔。收到不合規的發票怎么辦?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內容綱要。和邊肖。
一、重要!2020年發票新規來了!
二、注意!這15種費用發票不能再報銷
三、會計在收到發票的時候一定要,重點檢查7個方面!
四、關于發票5種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問答
五、用報銷能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六、匯算清繳前必看!費用報銷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七、收到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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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政策原文如下:(節選)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就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按照3%和5%的征收率,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第2欄和第5欄中,填寫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意 :小規模自開專票請務必注意這3點: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自己的增值稅發票。
(二)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頒布)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自行開具。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自愿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
(三)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其已取得的不動產時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
新政二
重點內容如下 :
1.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即使已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審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確定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沒有時間限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發票日期在備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且超過認證確認、審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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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品名籠統的名稱內容,沒有具體明細不能報銷!
根據買家要求,不得填寫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開具虛假發票,不得報銷。
3.收到發票帶的清單,不是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打印出來不要拿去報銷。(自行紙打印不可報銷)
4.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不能報銷!【涉嫌虛開】
5.收到發票備注欄填寫項目不全的費用發票,不能報銷!
6.收到發票章蓋的不規范的發票,不能報銷!
印錯(財務章或公章)、印模糊、或無發票專用章等。不能報銷。
7.成品油發票沒有“成品油”這三個字不能報銷!
8.成品油發票“單位欄”、“數量”欄填錯不能報銷!
9.成品油發票不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的不能報銷!
10.沒有購物,直接虛開發票不能報銷!(完全虛開發票)
11.發票稅率選擇錯誤的不能報銷!
12.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13.向甲方購物,通過甲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開具發票。(接受第三方開發票)
14.收到一張印有舊版發票監制章的出租車發票不能報銷。
新版發票監制章是什么樣的呢?
15.沒有編碼簡稱的發票不能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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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票有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稅率適用是不是對的?
3.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是不是相符?
4.籠統的開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發票一律不行!
5.發票章蓋的不規范的一律不行!
6.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外加蓋上發票專用章,A4紙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比如在文具店,買了一些簽字筆,筆記本,書架等等。發票一定要打印出貨物的名稱,型號,數量!
7.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其它途徑開具的清單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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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買方為企業的,應當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向賣方提供鳴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此,16號公告不適用于向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2.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否只填寫開票名稱?
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16號公告不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向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
3.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開具的普通發票。如果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則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作為計稅、退稅、抵扣等涉稅業務的稅收憑證。
4.國外客戶沒有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如果買方是外國客戶,則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5.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方怎么辦?
只要是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目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就按16號公告的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目號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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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報銷能不能直用一張發票?
有人說,為什么不呢?我們一直都是這么做的!
如果你這么說,你就無話可說了。
不過這里有一個案例,建議大家都看一看。
重點看:
企業所得稅的核定,稅前不符合稅收規定的費用,不按規定進行調整。
2016年:經查,貴司于2016年3月17日31號憑證中支付會議費140,000.00元,簽訂合同33,360,《會務費協議》元,甲方為企業,乙方為廣州xx酒店有限公司,但其中簽訂33,360,《會務費協議》元。財務負責人已確認此費用為虛假協議,稅務違規證據已復印并由財務負責人簽字。因此認定該費用為虛假約定,不符合稅法對真實性的要求。根據《會務費協議》第八條和《會務費協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次檢查增加10%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個案子是2019年3月27日才調查的。現在看還不晚。看完文章,我們去看看你們公司有沒有類似的情況。光靠一張發票并不足以支撐業務是真實合理的,如果只靠一張發票入賬無論是在企業內部控制管理還是稅務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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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收、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發票的證據也很重要。雖然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將稅前扣除憑證限定為發票,但對于取得發票的行為來說,符合規定的發票與其他資料一樣,是證明業務真實合理的有效憑證,也是不可或缺的。這在其他文件中也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加強發票核查,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商品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國稅發〔2008〕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第八條(二)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沒有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票證使用。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業務實質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這些情況。
1.實物資產
例如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禮品等。是否有入庫單、入庫單簽字、審批手續齊全、采購合同、質量驗收證明、發票日期及發票金額與采購合同相對應、第三方開具發票、近距離采購、成本率是否明顯超過行業合理水平。
2.租金發票
是否有行政辦公審核確認手續,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日期和金額是否與租賃合同一致。
3.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報銷,是否有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甚至總經理審核簽字,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大額發票對稅務檢查很重要。如果沒有清單,可能會被認為是虛假消費。
4.差旅費
差旅費報銷單內容是否齊全,所附車票是否為出差地車票,餐飲、住宿、交通費用發票是否為出差地發票,人員及人員名單是否與派出人數一致。
5.會議費
會議費用報銷情況,是否有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參會人員名單、簽到表等資料,是否有收取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如差旅費)。比如案例中提到的,會議費、14萬費用、明細等等只有一張發票和合同,這肯定是不行的!不查稅查誰?
6.工資薪金
是否有考勤記錄、招聘合同、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工資金額是否與勞動合同和考勤紀律一致。
7.運費
運費報銷,是否有運費報銷單,始發地和到達地是否與運費報銷單一致,是否由始發地和到達地以外的車輛運輸,運輸價格是否有較大波動。
8.油費
加油費報銷,報銷的加油費是否是我們公司的車輛,我們賬面上是否有車輛,加油費總額是否超過車輛的理論最大油耗。
9.水電費
水電費報銷,發票上的字碼是否與水表、電表的字碼一致,是否與我公司的生產能力一致。有的企業賬面反映產量很少,但公用事業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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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開發票
企業取得的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因此必須找銷售方重開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本應取得發票等對外憑證,或已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對外憑證,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或變更發票等對外憑證。補開或換開的發票等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必須找到真正的銷售方才能更改發票。如果發票原件屬于第三方,則違反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原則,不能作為a公司的稅前扣除憑證。
2.無法補開的特殊情形
企業在補開或變更發票等外部憑證過程中,因注銷、撤銷、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賬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或變更發票等外部憑證的,可利用以下信息證明支出的真實性,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1)發票等外部憑證無法補換原因的證明材料。
(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注銷、納入異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材料);
(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3)付款憑證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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