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我是一名貨車司機,注冊了小規模納稅人,但注冊地不在湖北。由于我是全國范圍內的取貨業務,需要向異地(包括湖北省)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和納稅。請問支持復工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后,對我申請開具發票和納稅有影響嗎?
答:《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訂)根據第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者內陸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在稅務登記地、起運地、到達地或者運輸合同地(含互聯網物流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收入,原3%的征收率,可以減1%的征收率。需要代開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專用發票的,可以在稅務登記地、貨物啟運地、貨物到達地或者運輸業務合同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的任意一處,向就近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征收率為1%的專用發票,并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特別是你的稅務登記地在湖北以外的其他地區,不是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因此,需要向湖北省相關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的,只能享受減按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
第二題
我是從事化妝品批發業務的個體工商戶,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那個月賣貨賺了20萬。根據支持復工復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享受減征1%稅率政策后,應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月銷售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由于您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您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減按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你的銷售貨物收入可以實行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都可以按1%的稅率開具。
第三個問題
我們公司是一家摩托車配件生產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通常在20萬元左右。我們可以在這項支持復工復業的政策中享受減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由于我司與客戶簽訂了長期合同,合同中約定提供3%的專用發票給買方抵扣稅款。是否可以放棄減稅,仍然按照3%的稅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號免征、減免稅后,可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貴公司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享受減征1%的優惠待遇,并按支持復工政策開具征收率為1%的專用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的稅率申報納稅并開具3%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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