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作廢。對欠稅的異常戶,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對兩年以上未欠稅、未開具發票并被認定為異常賬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
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18年第7號)第三十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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