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重型機械領域的“三位一體”都很熟悉。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名稱,在工程建設領域享有較高聲譽。擅自在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標中使用“三位一體”會有什么后果?下面這個案例告訴你。
[案情簡介]
原告三一重工有限公司和三一集團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重型機械制造企業,依法享有三一商標在第7類挖掘機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三一、新三一商標在第11類汽車燈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過持久宣傳和長期使用,“三一”作為商標和企業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享有較高聲譽。
被告在其官網上使用“三一”作為公司的簡稱,并在“三一納米路燈”等產品名稱中突出顯示“三一”二字。此外,被告還在公交車車身廣告和海淀分局辦公樓顯著位置使用“三一節能照明”字樣。
將原告告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其“三一”商標在挖掘機等產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被告在產品和宣傳中使用“三一”字樣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擅自使用“三一”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全力支持原告要求賠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9萬元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中,被告在商品上使用了與原告核準的燈具“三一”和“新三一”商標相似的近似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侵犯了原告對此二枚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其次,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跨類別擴展。結合在案證據,考慮到該商標的持續使用、公開、受保護記錄及相關公眾認知程序,被告在可以認定原告重型機械類商品之上的“三一”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使用的標識完整地包含了原告的商標“三一”,已構成對該標識的復制和模仿。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造成了對馳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這種損害主要表現為:
(1)被告生產銷售的節能燈大多不是普通百姓的生活用品,多適用于大型工程、工廠、道路。被告官網上提供的案例還包括機場照明、體育場照明、路燈等。
因此,在被告使用“三一”標志的節能照明商品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重型機械類商品,容易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使用交叉,其使用環境和方法往往與工程項目有關,更有可能與消費者重疊。基于原告商標在工程機械領域的高知名度,購買了被告節能照明設備的消費者很可能對原告的“三一”商標有所了解,非常容易認為被告生產的節能照明設備與原告有一定聯系,損害了原告作為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2)即使相關公眾事后得知被告的商品與原告無關,被告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三一”商標與原告之間的特定聯系,從而降低了原告品牌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降低了原告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最終損害了原告商標的商業價值。
因此,被告在節能照明設備上使用“三一”標識,損害了原告對重型機械類商品上的“三一”商標所享有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字號,使人誤以為他人的商品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被告所從事的原告的“三一”字號以及“三一”商標在工程機械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s領域的工程照明設備與原告所使用的作為同是服務于工程建筑的被告對此應當知曉。領域的工程機械貨物有一定的聯系
在企業名稱選擇范圍較廣的情況下,被告應合理避開在先馳名名稱,但其仍在選擇與原告字號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和體現了其搭便車的主觀惡意。該行為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兩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因此,原告將遭受被告不當使用商譽的損失,還將面臨不利于自身商譽的風險。
由于本案原告的馳名商標與其商標名稱被告在將“三一”作為其企業名稱的核心字號予以注冊并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相同,根據《商標法》第58條的規定,這也構成了《商標法》第10條第3款所指的情形
對于賠償金額的確定,法院參考被告公示的數據,積極運用舉證妨礙制度,責令被告提交與侵權行為相關的經營信息;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被告實際經營情況與其自我宣傳內容的巨大差異、原告商標和名稱的高價值、被告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交織、侵權表現形式復雜等因素確定。
綜上,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請求的損害賠償及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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