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出售發票。
納稅人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全部稅款的,稅收征管系統將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48號公告在重申和明確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優化了異常戶認定流程:一是增加認定時限,嚴格認定要求。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全部稅款的納稅人,可以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可以不認定為非正常戶。與原政策的下一個申報期(1個月以上)相比,這一期限延長了,統一了,明確了,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給了因疏忽大意未及時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容錯糾錯”的機會。二是取消現場驗證,實現系統自動識別。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48號公告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方式,將責任還給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優化納稅服務上,更好地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同時,48號公告明確,對欠稅異常戶,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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