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
1.通過賬單預訂不同于通過替代賬單預訂。
會計人員有一個根深蒂固的“按單記賬”的觀念。很多會計首先想到的是找發票報銷,但又苦惱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于是想到“邪門歪道”,找替代發票報銷。這種做法明顯違法,會計人員可能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以入賬。
如果真的發生了費用,沒有發票怎么辦?不用擔心,沒有發票也可以入賬。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掛賬費用,也可以記在費用的名下,但這部分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入賬時需要提供的憑證可以是收據、收據等。
3.如果不能證明費用確實發生了,就有被認定偷稅漏稅的風險。
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沒有發票也沒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賬款是費用。這時候會計人員就要小心核算了。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收取費用,費用可能無法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為偷稅的風險。
4.累積壞賬
除了費用報銷,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他應收款也可以計提壞賬準備。會計和計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長期虧損的其他應收款應分類處置,屬于費用。屬于工資、股息的,應當繳納個稅;對于收不回來的貸款,在核算時可以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但需要注意的是,已計提的壞賬可能不會被稅務機關確認,最終匯算清繳時應記住納稅調整。
5.股東大量借款
有的股東為了逃避個稅,把工資、獎金、分紅等掛起來。長期在其他應收款上,這是要被稅收懲罰的“精明”。另一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拿錢。這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數額比較大,以上方法都不適用于這種情況。根據稅收規定,該股東借款當年未歸還,無法證明其用于生產經營,稅務機關會將其視為股息。
大股東欠債三大風險,民企“宅金融”現象是頑疾。——老板的錢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板的錢。如果大股東借錢不還,債務長期懸而未決,可能會觸及以下三種風險。
第一,債務風險。欠債還錢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只有一個大股東或兩個大股東,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討債務。一旦公司股權發生變動,第三方股東可以要求大股東償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第二是稅收風險。根據稅收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未歸還,且不能證明用于生產經營的,稅務機關將視其為股息,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第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向公司借錢,手續不全,容易引發刑事責任。
防范上述三種風險,建議借款前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的私人行為;或者簽訂貸款協議,約定貸款利息和貸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貸款利息,明確貸款屬性。當然希望大股東能分清公私,規范理財。這是消除此類風險的最佳方式。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的問題
1.我們公司有應付賬款,已經賒賬兩年多了,對方公司也失聯了。會計上是否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答:2年沒聯系本單位,不能的應付賬款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超收收入、包裝物逾期存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處理壞賬損失后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營改增后,長期應付賬款有什么風險?怎么處理?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期損失有哪些風險,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對于長期應付賬款,要定期對賬、清賬。
其他應收款長期處于暫掛狀態,付款內容不同,存在以下風險:
(1)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自然人股東個人貸款逾期的,視同個人股東股息分配繳納20%個稅。
(3)員工個人貸款逾期,用于買房或其他東西的,視同發放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預付款項應根據其形成原因區別對待。
(1)如果確實無法收回,可以視為資產損失。并在企業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實際商品或相關成本已經發生,但未取得發票,未進行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應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不能支付,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應付利息和應付股息的對應方是自然人,還可能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基礎
1.各類占用和借入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后回租、票據付款、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
2.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長期不償還其所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貸款的處理。
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職工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將其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職工,借款年度結束后未償還的,依法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職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經常賬戶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應認定為應支付所得,并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來源:指尖會計、神報稅、中國稅務網、稅務管理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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