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時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你知道具體計算方法有什么變化嗎?
政策基礎
(1)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數額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2)原有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補貼費用),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對超出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說明
某單位與員工A、B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50萬元。我們來分析一下他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假設甲乙雙方在本單位工作滿5年,當地2017年、2018年平均月工資為7132元)。
(1)甲方于2018年12月收到50萬遣散費:
免稅收入:
7132*12*3=256752
a在本單位工作五年,假設其自2018年12月起未在其他單位工作,費用扣除額為5000 * 5=25000;
應稅收入:
500000-256752-25000=243248-25000=231752;
應納稅所得額除以工作年限,適用月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30%,速算扣除4410;
應稅金額:
(231752/5*30%-4410)*5=9495.12*5=47475.60
(二)2019年1月,乙方收到50萬遣散費:
免稅收入:
7132*12*3=256752;
應稅收入:
500000-256752=243248;
此項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為20%,速算扣除16920;
應稅金額:
243248*20%-16920=317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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