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按原16%和10%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折扣、暫停、退貨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發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4月1日以后,購買納稅人取得原稅率為16%和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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