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想注冊公司,經營項目是社交網站。剛開始資金有限,現在的辦公地點無法注冊公司。于是我在網上找了一些所謂的“虛擬辦公室”,也就是我在工商注冊時,把他們的一個地址租給了我的公司。我想問,這種“虛擬辦公室”合法嗎?
我相信在注冊公司的路上,很多注冊公司的創業者都想問一個問題,用虛擬公司合法嗎,公司的股東會要承擔責任嗎?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關于公司的住所,《公司登記條例》規定:“公司的住所為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是“公司住所證明”。
公司與虛擬辦公室的提供者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有公司租用提供者的物業開辦公司的意向,說明雖然平均份額較小,使用起來不如自己的辦公室方便,但仍然符合公司登記條例的要求。工商部門往往以虛擬辦公場所沒有實體經營場所為由認定虛擬辦公場所違法,故意混淆企業登記中“住所”和“經營場所”兩個概念,不能依據工商部門個別違法執法行為推定虛擬辦公場所違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工商總局2012年7月12日發布的《關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企〔2012〕347號)第三條規定:“放寬經營場所限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允許創業者使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臨時商品房等。作為商業場所。
個體工商戶申請人不能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憑市場主辦單位和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園區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進行登記。雖然該條可能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有隨意執法之嫌,但結合近兩年各地工商部門開展的“集中辦公區”試點,說明目前公司注冊相當容易。
那么,如果工商部門認定公司以虛擬辦公場所作為住所是違法的,那么面臨的行政處罰就是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公司登記(《公司法》第199條)。公司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后,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即使清算后發現公司資不抵債,只要沒有其他可能導致人格消極的情形,股東也無需為此負責。對于公司的債權人來說,要么放棄債權,要么申請破產。
簡而言之,股東不會為公司使用虛擬辦公室承擔民事責任。這是2005年公司法的改進。公司立即被工商部門登記為法人,無論登記事項有無瑕疵。根據1994年《公司法》,瑕疵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公司被撤銷注冊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從一開始就不具備資格。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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