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票的開票人和審核人是同一個人,所以這張發票不能用,必須作廢?
與發票開具要求相關的文件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決定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號碼、聯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發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一次性全部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發票管理規定,審核員不包含在發票的基本內容中,也沒有在28條開票要求中提及。所以審計師是可選的,其他要求就更不用說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通知》
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晰,不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專用發票開具的四個要件并沒有要求開票人和審核人不一致。
3.《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指導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7〕127號)
第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晰,不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營改增后,稅務局指導性資料中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與2006156號文件要求一致。
總結:
1.對于開具發票的要求,除總局下發的特殊文件外,如建筑服務等業務需要在開具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填寫相關內容的,以上述文件中的通用內容為準。
2.如果沒有文件要求專用發票的開票人和審核人不能是同一人,則不存在:“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人和審核人是同一人,則此發票不能使用,必須作廢?”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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