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件和報送材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首先,壓縮處理時間
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際利潤額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于批準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二,退化申請文件
(1)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聯系地址”欄目。
(2)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納稅和延期申報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1《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第三,減少提交材料
(一)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資料、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資料,而是由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三個月的納稅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稅務機關會主動在信息系統中進行核對。
(2)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正常申報確有困難的情況說明,而是由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填寫申請理由。
第四,簡化交貨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直接向申請人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名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的回執欄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單獨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動詞(verb的縮寫)更新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明細表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更新,隨本公告重新發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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