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需要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有一個付款人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時,應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性確認平臺查詢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未查詢到相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系統審核比對一致后,納稅人登錄選擇性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時,應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系統審核比對一致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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