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道,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簡化表單設置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額”欄,只保留“累計金額”欄。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大幅簡化,數據項由185個減少到30個,減少了84%。據統計,修改后的表格數據項將減少65%以上。
(二)優化報表結構
調整申報表的填報方式,合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中的重復行。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并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作為計劃包含在申報系統中。
(三)完善填報內容
根據政策調整和優惠政策的需要,對表格《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 (A20101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A201030)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和調整,確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能夠按時足額享受稅收優惠。增加預付方式、企業類型、附加信息內容等識別信息,為智能申報提供有力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等報表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為減輕納稅人稅負,切實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發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適用于進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和季度預繳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適用于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的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二.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僅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非法人企業進行征收管理,企業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4.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閱讀原文下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7日
解讀
關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 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其進行了修訂。現在讀作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和稅制“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已不能滿足申報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稅總發〔2017〕101號)精神,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納稅負擔,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稅務總局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等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原則
此次修訂主要遵循“精簡報告內容、全面落實政策、優化報告體驗”的原則。通過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等申報表進行大幅精簡、合并和優化,數據項減少了65%以上。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的表格結構和設計標準,規范統一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三、主要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等報道,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簡化表單設置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及其明細表中的“本期金額”欄,只保留“累計金額”
(二)優化報表結構
根據政策調整和優惠政策的需要,對表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A2010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 (A201030)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和調整,確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能夠按時足額享受稅收優惠。增加預付方式、企業類型、附加信息內容等識別信息,為智能申報提供有力支持。
(三)完善填報內容
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的跨區域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月、季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進行征管的,分支機構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第二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分支機構填報要求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適用于自2018年6月報告期起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本《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適用于自2018年第二季度報告期起實行季度預繳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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