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關于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案例文件在財稅朋友圈被頻繁轉發。專業人士表示,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時應注意涉稅問題。建議企業不僅要準確把握涉稅處理細節,還要建立風險管理控制體系,防范稅務風險。
一則判例刷屏財稅人士朋友圈
事情的起因是某公司在2010年初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2010年初,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借給其股東蘇某300萬元、洪某265萬元、倪某305萬元,共計870萬元。上述貸款均未用于郝波公司的生產經營。2012年5月,三名股東償還了貸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稅務機關對郝波公司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認定郝波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74萬元,責令其補扣代繳。
博皓公司認為
三個股東雖然向他們借了錢,但在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前歸還了,三個股東沒有得到任何收入,因此不產生納稅義務,公司也就沒有產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稅務機關認為
三名個人股東的借款在借款納稅年度未償還,該筆借款未用于郝波公司的生產經營,應視為郝波公司對三名股東博皓公司應當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利潤分配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郝波公司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稅務機關的賠償、給付決定。豪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一審維持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郝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人民法院駁回了郝波公司的上訴請求。經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郝波公司的再審申請。
此時,本案宣告終結,博皓公司需就個人股東借款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補扣、補繳相應稅款.
股東借款涉稅問題引發熱議
終審判決下達后,雖然專業人士對此案看法不一,但都提到個人股東貸款的后續稅務處理值得企業和個人股東共同關注。
納稅無憂網創始人唐守信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個人股東向參股企業借錢并不少見。法律并不禁止個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除非是抽逃資本。從商業角度來看,個人股東從其投資公司獲得的貸款一般分為兩種:業務相關和非業務相關。與業務相關的貸款一般包括旅游貸款、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臨時貸款等。與業務無關的貸款包括以個人財務為目的的貸款等。稅法對個人股東的業務相關借款行為沒有特別規定,借款個人和借貸企業不涉及稅務處理。對于與股東發生的與業務無關的借款,應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約定的內部審批程序,明確借款行為,關注可能的納稅義務。
對于個人股東與業務無關的貸款行為,稅務處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貸款利息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貸款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北京華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鋒告訴記者,為防止個人股東向企業無限期借款不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7月11日發布《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號(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定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借款,借款當年未歸還且未用于生產經營的,可以視同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股利分配”。在這個時候
除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也會涉及到相關利息的稅務處理。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志群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個人股東需要支付一定的貸款利息才能從企業獲得貸款。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屬于將資金拆借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的貸款業務。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收取的貸款利息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對于這筆利息收入,企業也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管控稅務風險,功夫在平時
采訪中,專業人士認為,實踐中,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卻忽視相應的稅務處理,從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的情況并不少見。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應準確把握涉稅問題,平時做好稅務風險控制。
在施志群提醒,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尤其是向股東無償提供貸款的行為,容易引發稅務風險,需要企業把握。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提供貸款的,應視同銷售,按照貸款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與個人股東之間的未償還貸款被稅務機關認為是利用關聯交易避稅,企業也將面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唐守信則建議,結合158號文的具體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貸款時,要注意12月31日這個時間節點,盡量要求個人股東在這個時間之前償還貸款。
此外,唐守信還建議,企業在借入與業務無關的款項時,應履行《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約定的審批程序,防范稅務風險。具體來說,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向關聯方和個人股東借款的具體明細;建立相對嚴格的貸款審批程序,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利率、還款時間等細節。
相關鏈接
實踐中,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往往被一些企業和股東忽視甚至誤解,導致企業稅收風險。對于企業來說,如遇個人股東借款,要明確重點,按照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要點一:借款年度需準確理解
中國裁判文書網有一個案例:A公司是一家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其個人股東向A公司借款440萬元,至年底,該個人股東發生的借款既未償還,也未用于A公司的生產經營,A公司也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據此,主管稅務機關責令A公司扣繳稅款88萬元,罰款A公司88萬元。
實際上,這是企業對個人股東貸款年度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的典型案例。
關于個人股東貸款個人所得稅問題,實踐中主要的稅收政策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號(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第二條對個人股東長期未償還貸款的稅務處理作出規定: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個人獨資企業除外)
有人認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年度結束,應該是指貸款已借滿12個月。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據此,“納稅年度終了”應為個人股東借款當年的12月31日,而非借款后12個月。
因此,如果個人股東在2018年12月1日向企業借款,且在2018年12月31日既不歸還也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則未償還的借款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股東需要準確理解這個政策點。
要點二:并非有利可分才繳稅
如果企業當年虧損,個人股東的貸款是不是不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有人認為,個人股東貸款必須有足夠的當年可分配利潤,才能作為股息對待。如果沒有足夠的可分配利潤,視同股息將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即使符合稅法規定的納稅條件,也不應納稅。
我不同意這種觀點。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交易主體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平等法律關系,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關系。稅收關系是相關主體在稅收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稱。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稅法調整對象的核心,既存在于實體法中,也存在于程序法中。它們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同的,不能武斷地用民商法的規定來判斷稅法的事項。
筆者認為既然是稅收問題,就應該放在稅法的框架下研究。158號文件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應按政策執行。只要滿足文件規定的納稅條件,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不應在文件規定的條件基礎上增加任何附加條件。不僅如此,如果企業虛增利潤,以貸款形式向股東分配利潤,以企業發生虧損為由不納稅,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義務。
58號文是2003年發布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雖然已經下發很久了,但納稅人還是需要注意,準確理解稅法的規定,在文件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規避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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